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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otography by SydPhotos, Pamela Chiu, Regina Timoteo

您完全不需要憂慮結婚所牽涉的法律問題,因為我將引導您進行所有的必要流程。我將確保您會徹底瞭解結婚的所有法律需求,並會使您遵循《1961 婚姻法案》(Marriage Act 1961) 的所有條文。

其中一項法律需求即為填寫「結婚意願通知」(Notice of Intended Marriage,NOIM) 表格,並於婚禮當天的一個月之前提交給您的註冊官。此表格的有效期為 18 個月。

您可以從檢察總署網站下載「結婚意願通知」表格,Word 與 PDF 格式的檔案均有提供。

請勿提早簽署「結婚意願通知」表格,因為簽署的動作必須在註冊官或是其他授權人員的親自見證下進行。

在舉行婚禮之前,您也必須出示某些文件由註冊官見證。例如,於澳洲出生的新郎、新娘即需提供「出生證」(Birth Certificate) 正本。海外出生的新郎、新娘則需要翻譯及認證的出生證、海外護照或澳洲護照。而在之前擁有過婚姻關係的情況下,則必須出示「離婚證」(Divorce Order) 或「死亡證明」(Death Certificate)。

身為您的結婚註冊官,我將需要:

  • 對於出席婚禮者表明自己的身分,即為獲得授權舉行婚禮的註冊官,並於新人、法定見證人和所有賓客之前,朗讀《婚姻法案》第 46 節所指定的警句 (Monitum)。
  • 確保見證人能夠清楚聽到和瞭解新人所交換的誓詞,因為交換誓詞即為構成婚禮的主體。其中必須包含最基本的誓詞陳述。
  • 確保新人雙方與見證人均遵循法案而簽署所有必要文件。
  • 在婚禮過後的 14 天內註冊婚姻。